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金安彦,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安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金安彦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自家西番莲地里贩卖给许某某5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金安彦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自家西番莲地里贩卖给许某某6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金安彦在盈江县**乡**大桥旁的加油站附近贩卖给王波某某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金安彦在盈江县新城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自家西番莲地里被盈江县公安局芒允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金安彦手上查获一部“HUAWEI”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手机号:1528763****,手机串号:86952904965****、86554904004****);从金安彦身穿裤子左侧裤包内查获一瓶红色塑料瓶装的黄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2.398克,查获黑色OPPO牌直板触屏智能手机一部;从金安彦右侧裤包内查获人民币581元;从金安彦位于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卧室的缝纫机上查获一管用白色塑料管封装的黄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32克。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2.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安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安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多次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安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安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安彦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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