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83号
被告人金宗海,男,196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巫山县**镇**村**组69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宗海因无钱用,产生窃财之意,在万州区多家医院盗窃5次,在开州区医院盗窃2次,共计价值人民币772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金宗海到万州区新城路165号三峡中心医院惠恩楼14楼开水间,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放在休息室柜子上的一部华为荣耀20I手机,销赃获利300元。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
2.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金宗海到万州区北山大道95号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5楼一病房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华为畅想10S手机盗走,销赃获利3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93元。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金宗海到万州区周家坝天城东路388号第一人民医院急诊隔离病房,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骆某某放在病房桌子上充电的一部VIVO Y3手机盗走,销赃获利2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86元。
4.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金宗海到万州区王牌路1268号附近牌楼骨科医院2楼康复科一病房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潘某乙放在病床枕头下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销赃获利4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80元。
5.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金宗海在到开州汉丰新城安康路8号开州人民医院内科7楼一病房内,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苹果iphoneX手机盗走,销赃获利3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33元。
6.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金宗海在万州区高笋塘关门石38号医专附属医院10楼一病房内,将被害人耿某某放在病房里的一部华为荣耀9A手机盗走,销赃获利3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70元。
7.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金宗海到开州区汉丰新城安康路8号开州人民医院外科8楼一病房内,将被害人潘某甲放在病房柜子里的一部华为畅想9S手机盗走,销赃获利3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1元。
被告人金宗海于2020年8月1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程某某、骆某某、任某某、耿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金宗海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出具万发改服价认(2020)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万州价鉴字(2020)15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金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宗海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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