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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小兵容留他人吸毒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金小兵,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7********,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被告人金小兵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4月30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21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17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强制戒毒两年。被告人金小兵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小兵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金小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小兵,听取了被告人金小兵及辩护律师钱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小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小兵于2015年4月25日下午,在从兴化市**镇驾车开往泰州市姜堰区的路上,容留韩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三人在其车牌号苏M****6的比亚迪轿车内吸食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金小兵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金小兵的供述和辩解;

4. 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小兵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小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

2020年4月7日

附:

    1. 被告人金小兵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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