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金小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村**号。1997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8日因酒后驾驶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1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2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12年2月19日;2012年6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元,于2013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英俊,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等人经商量,在本市鄞州区滨江商业广场307号005幢(3-11)成立宁波聚隆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称辉腾公司)。公司主要由金小辉负责出资,金英俊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包某甲(另案起诉)主要从事风控业务和个别催收业务。另外,金英俊等人指使唐某某、杨某某(均另案起诉)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对借款人进行家访和债务催收。
2017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金英俊等人先后在本市海曙区中农信大厦和恒隆中心8A、19B(对外称汇鑫公司)继续进行经营,被告人金小辉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借贷资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周某甲(另案起诉)协助金英俊进行经营和负责财务等事项,该公司还安排柳某甲、王某甲(均另案起诉)为公司风控人员,安排李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业务员,安排唐某某、杨某某和吴某某等人负责家访和债务催收。
冯某某、张某甲(均另案起诉)、王某甲(在入职汇鑫公司之前)等人明知上述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仍然为牟取中介费、好处费等非法利益,积极将被害人介绍至上述公司借款。
在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为首要分子,包某甲、唐某某、杨某某和吴某某等为主要成员,周某甲、柳某甲、王某甲、李某某为一般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无抵押、无担保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或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写翻倍借条、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让被害人手持现金拍照等套路欺骗被害人,或在扣除押金、家访费、中介费、砍头息等各种名目费用后虚增债务,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当部分被害人逾期还款时,金英俊等人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另外对部分被害人或其亲属采用上门威胁滋扰、泼红油漆以及随意辱骂、扣车等恐吓、要挟手段强行索取非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现经查证的部分事实如下:
一、诈骗
1、2017年3月至5月,被害人江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共计20000元,经包某甲风控、唐某某家访后,金英俊诱骗江某某签署了40000元的借条,制造了虚假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名义扣除7000元,江某某实际到手共计13000元,后江某某还款共计15360元。因江某某未及时还款,金英俊等人以其中一张20000元金额的借条对江某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江某某2360元。
2、2017年3月到5月,被害人胡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共计30000元,经包某甲风控,唐某某家访后,金英俊诱骗胡某某签署了60000元的借条,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名义扣除8100元,胡某某实际得款21900元。因胡某某未及时还款,金英俊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到其家中索取债务,在威胁下胡某某被迫还款,前后还款共计3947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胡某某17570元。
3、2017年4月,被害人祝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2000元,经包某甲风控,唐某某和吴某某家访后,金英俊诱骗祝某某签署了25000元的借条,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扣除2000元,祝某某实际到手10000元。在祝某某还款1670元后,金英俊等人强迫其将剩余欠款还清,祝某某迫于压力将剩余本息还清,祝某某共计还款1367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祝某某3670元。
4、2017年4月,由冯某某介绍,被害人尹某甲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30000元,经包某甲风控,唐某某和吴某某家访后,金英俊诱骗其签署了60000元的借条,又扣除各项虚增费用9500元,尹某甲实际到手20500元。后尹某甲共计还款284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骗取尹某甲7900元。
5、2017年7月,由冯某某介绍,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50000元,金英俊诱骗其签署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王某乙实际到手50000元。后王某乙共计还款700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骗取王某乙20000元。
6、2017年7月,由张某甲介绍,被害人柳某乙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50000元,经柳某甲风控,在扣除各项虚增费用20000元后,柳某乙实际到手30000元。期间,柳某乙还款16900元。在其逾期没有还款后,金英俊以借条50000元金额对柳某乙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柳某乙20000元。
7、2017年7月至2018年,被害人谢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共计40000元,经柳某甲风控,金英俊诱骗其签署了共计80000元的借条,并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在扣除各项虚增费用共计约14000元后,谢某某实际到手约26000元,谢某某共计还款约400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谢某某约14000元。
8、2017年8月,被害人苗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5000元,经李某某经手、王某甲欠风控后,金英俊诱骗苗某某签署了30000元的借条,在扣除各项虚增费用后苗某某实际到手12000元。在其还款逾期后,金英俊以30000元借条金额对苗某某提起虚假民事起诉。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苗某某18000元。
9、2017年8月,被害人严某甲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0000元,金英俊诱骗严某甲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名义扣除2800元,严某甲实际到手7200元。在严某甲还款逾期后,金英俊以20000元的金额对严某甲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严某甲12800元。
10、2017年8月,由张某甲介绍,被害人贝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50000元,金英俊诱骗其签署了100000元的借条,并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除去各项虚增费用后,贝某某实际到手38000元。后贝某某还款共计562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骗取贝某某18200元。
11、2017年8月起,由王某甲介绍,被害人何某甲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0000元,经柳某甲风控,金英俊诱骗何某甲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除去各项虚增的费用3940元,何某甲实际到手6060元,后何某甲共计还款10641元。据此,金英俊等人骗取何某甲4581元。
之后,被害人何某甲再次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0000元,经王某甲风控后,金英俊诱骗何某甲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除去各项虚增费用2950元后,何某甲实际到手7050元。后何某甲还款47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何某甲12950元。
12、2017年9月,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0000元,经李某某经手、王某甲风控后,金英俊诱骗王某丙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在扣除各项虚增费用2000元后,王某丙实际到手8000元。后王某丙还款2000元,在其还款逾期后,金英俊以20000元借条金额对王某丙提起虚假民事起诉。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王某丙12000元。
13、2017年9月,被害人王某丁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0000元,经李某某经手、王某甲风控后,金英俊诱骗王某丁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王某丁实际到手8000元。后王某丁还款2000元。在其还款逾期后,金英俊以20000元借条金额对王某丁提起虚假民事起诉。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王某丁12000元。
14、2017年9月,被害人斯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0000元,金英俊诱骗斯某某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名义扣除3560元,斯某某实际得款6440元。在斯某某还款逾期后,金英俊以20000元的金额对斯某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斯某某13560元。
15、2017年10月,被害人卓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20000元,金英俊诱骗其签署了40000元的借条,并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在扣除虚增的各项费用7500元后,卓某某实际到手125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意图骗取卓某某27500元。
16、2017年12月开始,由冯某某、康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钟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共计16万元,扣除各项虚增费用后钟某某实际到手共90000元,后钟某某共计还款12万余元。据此,金英俊等人骗取钟某某30000余元。
17、2018年5、6月,经蒲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共计50000元,经王某甲风控后,在扣除各项虚增费用后陈某某实际到手32000元,后陈某某共计还款480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陈某某16000元。
18、2018年6月起,被害人毛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等人借款共计80000元,该笔业务由李某某经手、王某甲风控,除去各项虚增费用24160元后,毛某某实际到手共计55840元。后毛某某还款共计8192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毛某某26080元。
19、2018年7月开始,经张某乙(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汪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6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利息39000元后汪某某实际到手121000元,后汪某某共计还款1657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汪某某44700元。
20、2018年8月至9月,由张某甲介绍,被害人严某乙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共计300000元,除去各项虚增费用,严某乙实际到手共计230000元,后严某乙还款共计286000元。据此,金英俊等人共计骗取严某乙56000元。
综上,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涉及诈骗金额既遂26万余元,未遂12万余元。
二、寻衅滋事
1、2017年3月,被害人王某戊向被告人金英俊等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包某甲风控,金英俊等人诱骗王某戊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名义扣除2000元,王某戊实际到手8000元。在王某戊逾期还款后,金英俊以20000元的金额对王某戊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因王某戊因未及时还款,金英俊等人指使唐某某、包某甲和吴某某等人到王某戊家中对其家人进行骚扰,并在其家门口泼红油漆写字,逼迫王某戊偿还高额本息。
2、2017年3月,被害人华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等人借款40000元,经包某甲风控、杨某某和吴某某家访后,金英俊诱骗华某某签署了70000元的借条,金英俊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扣除10000元,华某某实际到手30000元。后华某某还款12000元。因被害人华某某逾期还款,金英俊等人指使杨某某和吴某某将华某某停放在镇海的一辆起亚越野车拖至宁波车管所旁停放,以此逼迫华某某还款,后华某某筹集35000元交给金英俊。
3、2017年4月,被害人何某乙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50000元,金英俊诱骗其签署了70000元的借条,并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在扣除虚增的各项费用23000元后,何某乙实际到手27000元。在借款后,金英俊等人以何某乙将其一辆轿车抵押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用于贷款为由,指使唐某某、包某甲和吴某某将何某乙强行从余姚带至其公司,逼迫其偿债,后何某乙被迫转账17470元后才于当天下午得以离开该公司。
4、2017年4月至8月,被害人周某丙凯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0000元,金英俊诱骗其签署了20000元的借条,在扣除各项虚增费用后,周某丙凯实际到手7000元,因其还款逾期,金英俊要求其再次签下另外一张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在周某丙凯还款逾期后,金英俊以40000元金额对周某丙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在法院调解下,周某丙凯还款7000元。因周某丙凯未及时还款,金英俊等人指使唐某某等人到周某丙凯所居住的地方,并采用泼红油漆、堵门锁等方式催讨债务,以此逼迫周某丙凯还款。
5、2017年7月,被害人琚某某向被告人金英俊借款15000元,金英俊诱骗琚某某签署了30000元的借条,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又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名义扣除5000元,琚某某实际得款10000元。金英俊等人以被害人琚某某在别的贷款公司也有贷款为由,经金英俊指使,杨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将琚某某的车辆(车主琚成国)开走,以此逼迫琚某某还款。2017年7月,琚某某被迫筹集20000元交给金英俊。
6、2018年4月,被害人徐某乙被告人金英俊借款60000元,在扣除虚增的各项费用13000元后,徐某丙实际到手47000元。后徐某丙共计还款32000元。因被害人徐某丙未及时还款,金英俊等人指使唐某某等人将其停在镇海的一辆英菲尼迪轿车(价值人民币112832元)拖至本市海曙区恒隆中心立体停车场中,以此威胁徐某丙,逼迫其归还借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登记于被告人金英俊、周某甲名下的宁波市锦港府6幢15号1002的房产,冻结了被告人金小辉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内金额85688.2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冯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张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0元,李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0元,王某甲欠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周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金英俊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司注册登记情况、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缴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丙、余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戊、尹某甲、王某乙、柳某乙、贝某某、钟某某、严某乙等26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与同案参与人冯某某、张某甲、包某甲、唐某某、杨某某、周某甲、王某甲、柳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英俊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等没有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与人合伙共同实施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合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系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均应当以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小辉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查封冻结的财物系涉案财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金英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金小辉、金英俊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物品和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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