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金峰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9********,朝鲜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峰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金峰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办理韩国务工签证,并以此为由向二人多次收取办理费用,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7,300.00元,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9,30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46,600.00元,所骗钱款被挥霍。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金峰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安某某办理韩国务工签证,并以此为由多次收取办理费用,共计骗取人民币6,400.00元,所骗钱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案件终结、户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对金峰德诈骗的陈述;
3.被告人金峰德对其诈骗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峰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峰德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峰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峰德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峰德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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