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80号
被告人金崇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8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9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崇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金崇成和徐某甲、周某某、严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经商量,合伙在陕西省西安市“大唐西市”旁一小区房屋内开设“六名”赌场,该赌场持续十余天,抽头获利三万余元。被告人金崇成虽与徐某甲等人约定股份分成,但未明确分成比例,直至该赌场关闭,被告人金崇成未分到钱。
2020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金崇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崇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甲、周某某、叶某某、严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崇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崇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崇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崇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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