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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广义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金广义,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63********,汉族,大学文化,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办事处**社区**职务,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室。被告人金广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31批准逮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8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广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金广义以给被害人胡某某的孩子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6万元。

2、2016年3月,被告人金广义以给被害人崔某某找社区网格员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7年1月19日、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金广义以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孩子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4万元。

4、2016年3月、2016年8月,被告人金广义以给被害人连某甲孩子连某乙及其朋友孩子沈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连某甲共计人民币61万元;2014年11月、2015年4月,被告人金广义以变电站装修名义骗取被害人连某甲共计人民币8万元。

5、2016年8月、2017年3月,被告人金广义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的孩子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共计人民币8.5万元。

6、2017年1月,被告人金广义以给被害人余某甲侄子余某乙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甲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广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被告人金广义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未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广义有期徒刑10年—1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日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广义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内含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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