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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德旭诈骗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金德旭,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德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1日期间,金德旭虚构带崔某某做汽贸生意苦钱、盘早餐店等事实,骗取崔某某、荣某某信任,合计骗取二人共计128.7559万元,后金德旭将骗取来的钱用于网络赌博及挥霍。详细如下;

1.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1期间,金德旭虚构自己汽贸老板身份,以带崔某某做汽贸生意苦钱、借钱返利、高铁站盘店面等由头,骗取崔某某透支其四张信用卡中的额度,其中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251559.91元;浦发银行信用卡:162000元;广发信用卡本金41000元;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15000元;现金60000元;崔某某妻子杨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18000元。

2.2019年4月-2019年5月1日期间,金德旭虚构自己将在大运河广场办车展进汽车的事实,骗取崔某某住房公积金贷款280000元,荣某某交通信用卡12000元;广发信用卡额度42000元;民生银行信用卡340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82000元;支付宝网商贷25000元;友信贷款50000元;微粒贷80000元。

3.2018年11月4日金德旭以在小康城购买废旧厂房转卖为由骗取崔某某现金70000元.

4.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5日,金德旭虚构自己做汽贸生意需要进车子为由,分别骗取崔某某支付宝网商贷38000元、招联金融27000元。

被告人金德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崔某某、荣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金德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德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德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德旭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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