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金志强,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金志强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5月8日、2009年3月13日、2010年7月24日、2013年2月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劳动教养一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2016年12月21日、2018年9月6日、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金志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金志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志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志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金志强在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欧尚超市西门口路边,采用工具强行发动的手段,窃得许某某停放此处价值人民币3275元的雅迪电动车1辆;
2.2020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金志强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陈某某停放此处价值人民币2762元的雅迪电动车1辆;
被告人金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购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志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志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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