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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志强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金志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金志强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5月8日、2010年7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金志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金志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季某某、林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金志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金志强于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至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非机动车停车位,采用T型工具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季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850元。

2.被告人金志强于2019年9月21日19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越溪一川街南侧辅道处,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神鹰牌小龟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

3.被告人金志强于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国际教育园体育中心西侧广场,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刘金龙停放于此的豪战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部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刘金龙;被告人金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金志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季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分别制作的现场图及辨认笔录等;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志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金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  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志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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