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金怀炎,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1984********,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2015年10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怀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怀炎,于2019年2月1日19时许,驾驶粤D8****号小型面包车沿凤湾线自汕头市澄海区往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方向行驶至官塘镇石湖路段(S23l,50KM+500M处)时,适遇被害人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害人佘某某(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与其同向在其自前方行驶,因被告人金怀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佘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怀炎没有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金怀炎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佘某某无责任。
至2019年2月7日,被告人金怀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佘某某因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怀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怀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19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金怀炎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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