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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文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男,1984****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624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3日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母亲金某乙与被害人金某丙相识多年,金某丙给看过癔病。2020年6月15日下午16时许,金某丙应金某乙之约,陪、金某乙到孙某某(系金某丙朋友)位于永吉县**镇**街**号楼**单元**室家中,当晚金某丙管束吸烟,二人发生言语冲突。2020年6月16日凌晨4时40分左右,欲吸烟,因之前金某丙限制其吸烟而产生杀害金某丙之念,遂从厨房拿出菜刀,走向北侧卧室,朝正在熟睡的金某丙头面部、四肢部连砍数十刀,致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金某丙系被锐器砍伤,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右肱骨上段开放性骨折离断,左踝部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离断,胫前动脉、胫前静脉、胫后动脉、胫后静脉离断,导致急性大失血休克、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金文在案发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白色衬衫、白色背心等;

2.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金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永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辨认笔录:永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庆莉

检察官助理:王 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文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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