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金文武,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6月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文武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东山大道六段世外风情农家乐附近,冒充交警,以被害人程某某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罚款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新津县兴义镇成新蒲快速路先寺村路口附近,冒充交警,以被害人何某某车辆超载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1月08日11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东山大道六段长丰村村委会附近,冒充交警,以被害人夏某某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400元。
4、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都江堰市柳街镇成青快速路金马河大桥桥头附近,冒充交警,以被害人顾某某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200元。
5、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双流区正通路附近,冒充交警,以被害人覃某某驾车撞红灯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200元。
6、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IT大道与石羊村村道交汇路口,冒充交警,以被害人邓某某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其罚款扣车,被害人邓某某拒绝后,金文武某驾车逃离现场。
7、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都江堰市石羊镇驾青路与宁八路交汇口附近,冒充交警,以被害人叶某某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其罚款,被害人叶某某拒绝后,金文武驾车逃离现场。
8、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东山大道六段金花池农庄附近,冒充交警,以被害人樊某某无驾驶证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300元。
9、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往视高方向丝房村公交站旁辅道,冒充交警,以被害人罗某某无驾驶证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300元。
10、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大件路北大附中附近路段,冒充交警,以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三轮老年摩托车无行驶证为由对其罚款,被害人周某某识破后,金文武驾车逃离现场。
11、2020年01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东山大道六段“钢架”公交站附近路段,冒充交警,以被害人罗某某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60元。
12、2020年01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东山大道六段入天府大道匝口处,冒充交警,以被害人廖某某未带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其罚款,被害人廖某某拒缴罚款后,金文武驾车逃离现场。
13、2020年01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金文武身驾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东山大道六段入天府大道匝口处,冒充交警,以被受害人苏某某无驾驶证、车辆无牌照为由对其罚款,在被害人苏某某索要罚款收据时,驾车逃离现场。
14、2020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金文武驾车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西路,冒充交警,以被害人何某某无驾驶证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文武多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萍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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