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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旭炯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金旭炯,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旭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以一辆价值人民币835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浙G9****保时捷帕纳美拉轿车做抵押,从被告人金旭炯处借款350000元。因被告人金旭炯明知其本人并无资金,遂将该车以370000元的价格非法转押给了做汽车抵押生意的聂某某。被告人金旭炯隐瞒车辆非法转押的事实,以非法转押钱中的332500元做为其本金借给被害人王某某。2015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金旭炯即告知聂某某该车已死当,聂某某便将该车转押他人。2015年3月份,被害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金旭炯还钱拿回车子,被告人金旭炯明知无车可还,谎称要先还钱再还车。被害人王某某遂将全部借款及利息共计364750元归还被告人金旭炯,而被告人金旭炯在拿到被害人王某某还款后,便关机使被害人王某某无法联系,并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还款挥霍一空。后被害人王某某花费255000元从聂某某处赎回了该车。被告人金旭炯从中非法获利402250元。

2014年12月28日,被害人冯某某以一辆价值305000元的浙GN****奥迪轿车做抵押,向被告人金旭炯借款120000元。由于被告人金旭炯并无足够本金,经与朋友(身份不明)商量后和朋友合伙出资收下抵押车后,被告人金旭炯在合同中将还款日期写成当天借款的日期,向聂某某编造车辆已过还款期的事实,将该车以180000元的价格非法转押给聂某某。几天后被告人金旭炯即告知聂某某该车已死当,聂某某便将该车转押给了梁某某。后被害人冯某某联系被告人金旭炯还钱拿车,被告人金旭炯无车可还,拖延未果后随即关机使被害人冯某某无法联系。后被害人冯某某花费155000元从梁某某处赎回了该车。被告人金旭炯等人从中非法获利6000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金旭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复印件、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车辆转押协议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买信息、转押协议、交通银行客户交易凭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厉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旭炯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旭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旭炯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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