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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晚球受贿、滥用职权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8〕503号

被告人金晚球,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中国共产党**县委员会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下简称“**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湖南省**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产业园管委会”)法定代表人、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期**栋**室。2018年3月4日经湘潭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湘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3日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措施期限一次。2018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晚球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金及契税返还、企业入驻产业园、审批提供借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方面为请托人刘某甲等人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金晚球多次收受请托人刘某甲等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424万元,港币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返还土地出让金和契税、调高容积率并免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金晚球多次收受刘某甲所送财物人民币21.8万元、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2、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承揽**县昭阳大道延伸段、绿汀大道(北段)、人民路工程项目、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入驻**生态产业园、审批提供借款用以资金周转、减免华电星苑小区因调整容积率而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在此期间,被告人金晚球多次收受刘某乙所送财物人民币48.3万元、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464万元的提烟卡。

3、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唐某甲(另案处理)在承揽**生态产业园利隆路、民旺路工程项目,审批提供借款用以资金周转,湖南省**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入驻**生态产业园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晚球多次收受唐某甲所送财物人民币89.26万元、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

4、2012年至2015年,被调查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城镇规划的职务便利,为唐某乙之子承建的金裕华庭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金晚球多次收受唐某乙所送财物人民币2.2万元。

5、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某某所承揽的衡邵高速连接线园区段(绿汀大道南段)工程项目拆迁协调、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晚球多次收受郑某某所送财物人民币0.9万元。

6、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曾某甲兴办的阿胶厂入驻**生态产业园、配合提供湖南**经济开发区发行债券所需资产评估材料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晚球收受曾某甲所送财物人民币0.6万元。

7、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申某某在承揽**生态产业园兴隆路工程项目、拆迁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被告人金晚球收受申某某所送财物人民币0.4万元。

8、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丙在**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设立的集仙加油站、宝西加油站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此期间,被告人金晚球多次收受刘某丙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元、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

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孙某某承建的**市“邮政·宝京汇”综合楼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此期间,被告人金晚球收受孙某某所送财物港币0.5万元。

10、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夏某某、曾某乙在**市昊瀚大厦工程项目在规划许可办理、调整绿地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被告人金晚球收受夏某某、曾某乙所送财物价值2万元的加油卡。

二、滥用职权罪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金晚球利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生态产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违法将湖南省**生态产业园3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出让金和契税共计45792.08918万元给**公司、违法决定免收**公司因调高容积率而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102.7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金晚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刘某甲等人所送财物的受贿犯罪事实。

监察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金晚球涉案财物:人民币155.6万元,湖南友谊阿波罗商场购物卡三张,中石化加油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晚球的任职文件、会议纪要、项目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晚球的供述和辩解及亲笔供词;4、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晚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金及契税返还、企业入驻产业园、审批提供借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金晚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晚球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卫兵

代理检察员:张思敏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晚球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0册;

3、随案移送现金人民币5.6万元、面值2000元的友谊阿波罗商场购物卡2张、面值1000元的友谊阿波罗商场购物卡1张、中石化加油卡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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