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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晶、陈键组织卖淫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金晶,女,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号)。被告人金晶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键,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键曾因卖淫,于2020年7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键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晶、陈键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6日、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晶、陈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金晶、陈键经共谋,在本市医药高新区**小区**号的别墅开设会所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金晶负责租赁场所、联系客源、收取嫖资、与卖淫人员分成,被告人陈键负责招募、管理卖淫人员,同时本人也参与卖淫活动。被告人金晶、陈键为卖淫人员提供住宿,与卖淫人员确定卖淫项目及价格,并约定分成。2020年6月19日至6月28日间,被告人金晶、陈键组织张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合计人民币5978元。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在该会所内查获卖淫人员魏某某、王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金晶、陈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避孕套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晶、陈键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晶、陈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晶、陈键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晶、陈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晶、陈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运帷

检察官助理:曹升友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晶、陈键现均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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