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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乙、吴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盐亭县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金某乙,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盐亭县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199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郫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查勇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雁江区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5年5月11日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雁江区人,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乙、吴某某、邓某某、潘某某、金某甲、查勇钢、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两次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在成都市双流区长顺路与华府大道交汇路口处的长顺路西沿线建设工程工地内,将被害人缪某某的3台装载机和1台挖机油箱内的合计价值6174元的柴油盗走。

2019年5月30日1时4O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蓟家村9组站环卫车停放处,将被害人胡某某看守的6辆环卫车油箱内的合计价值4900元的柴油盗走;同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与西体路交叉口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施工工地上的2台挖机油箱内的合计价值600元的柴油盗走。

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查勇钢、潘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北高速收费站东侧货运大道南侧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的货车油箱内的价值4000元的柴油盗走;同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查勇钢、潘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宝光大道南段绕城大道路口,将被害人达某某的货车油箱内的价值4000元的柴油盗走;同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查勇钢、潘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99号兴凯利酒店用品北侧路边,将被害人幸某某的货车油箱内的价值3500元的柴油盗走。

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3月先后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石桥村、白马村两地租用厂房,在明知是被告人金某乙、金某甲、吴某某、邓某某、查勇钢、潘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柴油的情况下,先后为被告人金某乙、金某甲、吴某某、邓某某、查勇钢、潘某某销赃提供便利条件,并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进行收赃,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并销售。

2019年6月11日4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白马村五组219号厂房内现场挡获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前来销赃的被告人查勇钢、潘某某,在二人驾驶的车内查获盗窃所得的柴油1300KG,经鉴定价值10319元;在被告人金某乙、金某甲二人驾驶的车内查获盗窃所得柴油995KG,经鉴定价值7898元;在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二人驾驶的车内查获盗窃所得的柴油1250KG。同日1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高堆村社区一停车场内,挡获被告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吴某某、邓某某、查勇钢、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并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吴某某、邓某某、查勇钢、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共同实施盗窃;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被告人潘某某、查勇钢共同实施盗窃,分别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查勇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310

附:

    1.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邓某某、吴某某、查勇钢、潘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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