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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164号

被告人金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通过手机微信等网络渠道非法购得大量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制手机卡后,以每张60元至280元不等的价格在微信、QQ上进行销售,再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购卡人,从中违法获利6000余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金某出售的多张实名制手机卡被他人用于诈骗,导致被害人吴某宇被骗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柳某某被骗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毕某某被骗366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金某在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公馆**栋**房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中国电信物联卡338张、电话卡(大卡)108张、电话卡(小卡)36张、用红色袋装着的电话卡11张、记录有大量电话号码等的笔记本5本以及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5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电话卡、笔记本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号码的开户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柳某某、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检查笔录和指认笔录;

6.手机数据等电子证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918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缴获的手机5部、电话卡493张、笔记本5本、电脑主机1台,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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