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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合同诈骗、韩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金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金辉北街**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白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白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9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案件,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金某通过停车场宣传广告得知白城市**有限公司开展汽车租赁业务,金某与**公司商定租车,在自己无能力支付万达公司5万元租赁货车的押金款时,在张某处借5万元押金租赁款,并且金某自己以汽车租赁的名义交了5000元人民币定金,后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价值28.33万元的货车车头(吉G17***)骗取。2017年7月份,金某在无能力偿还第一辆租赁车租赁款的情况下又以同样方式再次从**公司租赁一台同样的大运牌货车头(吉G17***),该车价值28.8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韩某在明知金某租赁车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然非法收购,并帮助金某抵押车辆套现,并且在**公司找到车后,将大货车车头转移并且藏匿。直到2017年8月23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还谎称其将两辆抵押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阿尔山一姓刘的男士。在2017年9月7日在看守所拘留期间才如实交待两辆抵押车并没有出卖,而是在白城**厂车库内存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某与白城市**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韩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财物5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明知金某租赁车所有权归万达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然非法收购,并帮助金某抵押车辆套现,事后转移并且藏匿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金某、韩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2018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 被告人韩某现取保候审住所。

3.​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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