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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伏某某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乐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单元****号,现住****宿舍****单元****号。2018年6月6日被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委留置,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乐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乡**村**组,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23日被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委留置,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伏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16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王某某、伏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将两案合并审理,将王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移送至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乐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董事会决定开展职工内部集资2400万元,约定公司按筹资金额的1.6%月支付资金占用费。同年8月28日,时任**担保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伏某某等人集体商议之后决定对本应由集资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2017年5月,**担保公司将全部集资款退还集资人,共支付利息587万余元。从2015年8至2017年5月,**担保公司先后以虚假费用报账及虚列临时工工资的方式向87名集资人补偿个人所得税1160228.54元。案发后,共计追回1050976.17元,尚有109252.37元未追回。

2.2017年1月,经王某某、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伏某某等人商议,决定将在五犍沐快速通道沐川段PPP项目中收取的管理费150.16万元以“目标责任奖”的名义私分给十七名职工。案发后,已追回上述款项共计140.15万元,尚有10.01万元未追回。

3.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担保公司以**公司名义分别向10名自然人借款共计11460万元,累计支付利息5623773元,该部分利息所产生的税费本应由10名自然人承担,**公司只负责代扣代缴,但王某某、金某某、伏某某等人商议决定该部分税费由**公司承担,通过虚增借款合同利率、虚增利息方式,用虚增利息抵扣税收方式,由**公司代借款人支付利息。截止案发,**公司为借款人承担税费1662263.65元,均未向借款人追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案发后,已共计追回1019424.25元,尚有642839.4元未追回。

4.2017年7月、8月,被告人伏某某从四川新网银行和乐山昆仑村镇银行分别贷款,将共计150万元通过梅某某、苟某某账户流向**商贸公司,转借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经清理,伏某某获得利息差额为265636.92元。

2018年6月底,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办公室向时任**担保公司董事长许某某报告自己分得目标奖的事实,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高利转贷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乐山市**担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金额达2661828.54元,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伏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伏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1662263.65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伏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伏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彭璐

2019117

附:

1.被告人金某某、伏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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