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3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9********,河南信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2********,湖南省娄底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住湖南省衡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倪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以来,被告人金某某、倪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我市芙蓉区**酒店开设的场所内协助组织卖淫。金某某、甘某某(另案处理)夫妇在该酒店的一楼大厅开不特定的房间作为卖淫女的休息室和“选秀房”以及实施卖淫嫖娼的房间,在嫖客以1200-1600元的价格选好卖淫女后,由甘某某将房卡交给嫖客,由嫖客至房间内,由卖淫女在该房间内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其中甘某某负责对卖淫小姐进行培训,提供工号牌给小姐、同时为嫖客介绍小姐和价位;金某某在一楼开房,并负责卖淫房间的卫生打扫、倪某某负责在一楼接待客人,将客人送至一楼电梯口,并在一楼负责望风。2019年6月1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远通酒店1605、1606、1608房分别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吴某某、董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以及甘某某、金某某、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及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住宿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吕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倪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对被告人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简易对被告人倪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倪某某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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