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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刘忠军等人开设赌场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园**区**幢**室。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流氓行为于1994年5月2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赌博分别于2004年9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罚款三千元、于2004年1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没收赌资四百元、于2004年12月13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罚款三千元;因赌博、吸毒于2007年6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吸毒于2007年6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四个月;因赌博于2009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1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1年2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2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赌博罪、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忠军,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忠军曾因吸毒于2006年4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忠军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被告人刘忠军不在案,2020年10月2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0日由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街道**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郁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园**区**幢**室。被告人郁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7月6日因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刘忠军、徐某某、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郁某某、刘忠军、徐某某伙同符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黄区村210 县道旁园林别墅、通安镇一拆迁房、通安镇树山村一民房、通安镇一厂房内等地多次开设赌局组织多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金某某安排胡某某、蔡某某开车接送赌客,安排仇某某抽取庄风款,安排许某某寻找赌博场地;被告人郁某某保管庄风款并协助被告人金某某联系司机;被告人刘忠军、符某某、徐某某招揽赌客至赌场内赌博;并按约定由被告人金某某、郁某某一方、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一方及被告人刘忠军一方及临时坐庄的人平分庄风款。

2020 年7 月22 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郁某某、刘忠军、符某某、徐某某再次在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黄区村210县道旁园林别墅开设赌局组织多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多人、赌具麻将牌1副、无主赌资人民币56300 元、有主赌资人民币16500 元,庄风款人民币3800 元。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某、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刘忠军、徐某某、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刘忠军、徐某某、郁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刘忠军、徐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郁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忠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步青芸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人金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忠军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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