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镇**村**屯,200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故意杀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20年7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镇**村,200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双辽市公安局对其进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08月4日期间,金某某伙同史某某,由史某某驾驶其银灰色捷达轿车(吉C****7),先后六次窜至通榆县边昭镇佟家村、桑树台镇永清村、服先镇勤俭村、长岭县腰坨乡排子山村、双山镇多稼村等地,以跳窗户或撬围栏的方式,入户盗窃刘某甲、乔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初某某、白某某家里养殖的羊、大鹅、小鸡等。盗窃后将盗窃物品卖给收羊的农民或客商,二人获利共计26,680.00元。经双辽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人盗窃的14只二年生小尾寒羊母羊、23只二月小尾寒羊公羊、6只母鸡、3只母鹅鉴定总价格为48,527.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截图、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乔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初某某、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指认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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