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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单元**室。2018年8月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9年3月7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乡**村**号,工作单位无。2019年3月21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5日因犯开设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工作单位无。2013年3月28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多次联系、组织20余赌博人员,在其租住的天台县**街道**小区*单元**室、**路**号、**街道农贸市场“**调料批发零售楼上”、**花园门口**超市楼上**室、**花园**幢*单元**楼棋牌室、**花园**幢*单元**室、某某门口便利店**楼棋牌室等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叶某某、金某某开设的赌场,并由许某某进行抽头,前后多次召集20余赌博人员在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金某某、许某某从中抽头获利20000余元,许某某个人分得4000元左右。

2019年9月17日晚上,天台县公安局在天台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将正在赌博的9人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被传唤到案,金某某、叶某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许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宝交易明细、前科劣迹核查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剑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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