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8********,内蒙古扎兰屯市人,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楼**户。无前科。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0日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8********,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街**号。无前科。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10**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6********,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董某某伙同林某某指使刘某某在赤峰名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车牌号蒙DQ****),同日刘某某获取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贷款人民币128448元用于购买上述车辆。后三人逃匿并拒绝偿还购车贷款。
2019年5月22日,林某某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其妻子(刘某某)有一辆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车牌号蒙DQ****)欲要抵押借款,吴某某介绍林某某联系其合伙人金某某。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金某某将该车抵押在姜某某处,而后向被告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当日向被告人姜某某支付人民币32000元将车赎出,又向林某某支付人民币28000元购车费用。获取该车后,被告人金某某将车辆藏匿在被告人吴某某租用的赤峰市红山区**镇附近一农村养殖小区院内。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通过中介人员徐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8000元价格售卖给辽宁省居民王某某,同日徐某某向金某某支付车款人民币70000元,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分给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三人各退赃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明知机动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买卖、介绍买卖、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国峰
2020年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 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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