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金某某,微信昵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87********,汉族,博士研究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号,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3日。
被告人周某某,微信昵称****,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委**组**,住凤城市凤山区**村。 2020年1月3日因侮辱国歌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张某某,微信昵称****,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街**号楼**单元**室,住龙港区**园**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王某甲,微信昵称****,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园**路**号楼**单元**室,住兴城市**小区**。
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昵称****(**),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住沈阳市浑南区**小区**号楼**室。
被告人佟某甲,微信昵称****,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6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号,住龙港区**村**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某、佟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上述被告人于2020年2月11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利用微信私聊预谋到辽宁省公安厅非法****。而后金某某、张某某利用1****盛世受害者抓紧报诈骗案要钱****、2****盛世受害者抓紧报诈骗案要钱****、3****盛世受害者抓紧报诈骗案要钱****、4****省盛世受害者抓紧报诈骗案要钱****、6****盛世农业受害者抓紧报诈骗案要钱****五个盛世农业投资者微信****,组织、煽动、串联“盛世农业”投资人2019年7月8日到辽宁省公安厅上访滋事;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又在网下收集投资者的身份证用于信访过程中登记。为便于对到省公安厅信访的人员进行管理张某某又组建了盛世农业缺口难民****,在该群中编造并散发内容为“葫芦岛市经侦支队在办理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中存在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涉嫌包庇,延误时机”的虚假信息举报信,将参与到省公安厅非法信访的人员拉入该****内。而后在金某某、张某某的组织、煽动、串联下,2019年7月8日张某某、周某某等17名盛世农业投资者到辽宁省公安厅非法信访滋事。后葫芦岛市经侦支队按省厅要求对张某某信访中提出的诉求进行了解答,2019年7月23日张某某等人对葫芦岛市经侦支队答复不满意,再次组织、煽动、串联11人到辽宁省公安厅非法信访滋事,并扬言单独或多人赴敏感地区上访、制造影响。
2019年12月2日17时为达到组织、煽动、串联盛世农业投资者集体到中纪委、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上访的目的,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等人组建了去北京****,后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在“行动维权****”、“去北京****”等21个与盛世农业有关的微信****内编造、散发了“葫芦岛市公安局是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的保护伞”,“盛世农业不是传销案是诈骗案件,进京就是打击葫芦岛的保护伞”,“盛世大戏演出公告”,“葫芦岛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孙某某为葫芦岛陈某某网络诈骗集团充当保护伞”,“诈骗案真实回放”等大量虚假信息,煽动盛世农业投资者到北京集体信访滋事;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北京上访的人数要超过100人,以此引起轰动的方案;被告人王某甲对参与到北京信访的人员进行登记。而后李某某(微信昵称****,另案处理)又组建了出发****,将表示积极参与到北京上访的人员拉到该****内,并商定准备于2019年12月21日至23日组织人员到北京非法集体访。后因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制作、散发了“葫芦岛收到梧州转来的资金六个亿”的虚假信息,金某某等人又商定先于2020年1月6日到葫芦岛市政府非法聚集滋事,之后再组织人员到北京非法集体访。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维权行动****”中编制并散发了:“喜讯、喜讯。梧州结案了,给葫芦岛拨款了!葫芦岛政府开仓放粮了!为受害者返还血汗钱本金了,感谢党,感谢习主席”的虚假信息,而后被告人周某某又编制并散发了:“葫芦岛经侦的账户收到梧州转来的六个亿,情况属实”的虚假信息。12月25日、26日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佟某甲六人先后组建了“狐狸岛游玩”“跟****”两个商讨决策****,六人利用****制定了组织煽动到葫芦岛聚集维权滋事的具体事项:(1)通过在其他20余个盛世微信****中散布“葫芦岛市公安局是陈某某案的保护伞,该案是诈骗案不是传销案”等虚假信息煽动盛世投资者于1月6日至1月10日到葫芦岛聚众滋事。(2)滋事方式:由周某某在聚集维权滋事活动中带头组织在市政府附近找一座较高建筑进行跳楼、年龄大的人装病、拉横幅、共同喊口号等方式进行滋事;(3)王某甲按六人商定结果制作上访条幅和给市长的一封信,并联系接待外地来葫维权人员住宿;(4)刘某某负责将6人商定的内容含有葫芦岛市公安局是陈某某案的保护伞的虚假信息的举报信复印200份,1月6日上访时向全部参与上访的人员散布,并在举报信上联合签名上告。(5)张某某负责规划上访路线图并提议在微信群内进行****;(6)佟某甲在葫芦岛本地其他利益受损群体微信群内煽动1月6日增援“盛世农业”****体到市政府维权滋事。(7)六人经商定又编造了“各位难友大家好:准确消息:葫芦岛已收到梧州转来的数亿资金,那时我们的血汗钱......1月6日到葫芦岛市政府门前集合”的虚假信息,并制定了每天在各个大****中散布以此煽动投资者到葫芦岛聚众滋事的方案。
被告人佟某甲在自己不是盛世农业投资者的情况下,在“三拳行动****”、“紫微星****”等本地利益受损****体微信****编造并散发了:“1月6日葫芦岛有全国维权行动”的虚假信息。煽动“卓信”、“紫微星”等利益受损****体投资者利用“盛世农业”1月6日到葫芦岛聚众滋事的时机壮大聚集维权声势到葫芦岛市政府上访、聚集滋事。并以接龙的方式组织人员在****内报名参与。
为便于对到葫芦岛的聚众滋事的人员进行管理,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又组建了“到葫芦岛行动****”后又改为“伸张正义****”,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积极参与,将被煽动到葫芦岛上访的人员拉入****内。经煽动,共有11个省200余名外地维权人员响应,大量“盛世农业”投资人员旁观事态发展,准备一旦形成大规模聚集就陆续前往葫芦岛。
2019年12月27日,葫芦岛市公安局为有效应对2020年1月6日到葫芦岛市政府门前的聚众滋事事件,制定并启动了《葫芦岛市公安机关处置“盛世农业”案件可能引发****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2020年1月6日至1月8日葫芦岛市公安局在市政府周边共出动执勤警力1800人次;2019年12月26日至1月14日下发《葫芦岛警情信息》、《情报预警信息》、《稳控指令》、《区域警务合作市局电话记录》等69份;在此期间共发现盛世农业****体重点人员铁路乘车购票33人次,住**,均已被我市公安机关劝返;各地公安机关对涉及响应“盛世农业”****体聚集维权滋事的人员进行了劝诫,并要求上述人员在微信群内****,劝阻维权人员取消1月6日在葫芦岛的“维权”行动。在此情况下,2020年1月6日,仍有70余名葫芦岛本地维权人员到葫芦岛市委进行上访滋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手机(有微信聊天记录)、惠普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硬盘等;书证葫芦岛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重要情况请示、全市公安机关处置‘盛世农业’案件可能引发****体事件应急预案、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证人王某乙、常某某、王某丙、丛某某、王某丁、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张某某、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佟某甲组织、煽动、串联****众上访滋事;编造虚假信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飙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佟某甲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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