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8********,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金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座**室约定借给被害人张某某(女,38岁,北京市人)3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实际得款2.3万元。2018年3月29日孟某某、金某某在张某某已向二人还款8.3万元的情况下仍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张某某共向金某某、孟某某支付钱款4万余元,其间金某某、孟某某前后三次来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居住地,要求张某某还款。
被告人孟某某、金某某已全部退赔,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金某某为获得私利,采用言语威胁他人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无随案移送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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