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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宋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二期附近出租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甘A*****银灰色双排座农用车至白银区**乡政府附近加油站旁山沟内,使用铁锹、钢丝绳等工具掘出韩某某放置在该处用于洗黄金的铁碾子两个,重约400余公斤。销赃于白银区**工校旁**废品收购站,获利900余元。

2.2020年7月底,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再次驾驶甘A*****银灰色双排座农用车、红色电动三轮车至白银区**产业园西侧**附近山坡上,采用气焊切割的方式,分三次将甘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放置的废旧高压线铁塔切割成条后盗走,重约2.5吨。销赃于白银区**工校旁**废品收购站,获利5000余元。

3.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甘A*****银灰色双排座农用车至白银区**产业园**药业南大门附近山坡上,采用气焊切割的方式,将甘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放置的废旧高压线铁塔切割成条后盗走,重约700公斤。销赃于白银区**工校旁**废品收购站,获利1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信息、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王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的供述;5.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金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喜善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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