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2000********,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碾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8********,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号。2018年11月29日因结伙斗殴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决定,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碾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3********,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2001********,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2*******,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组。2009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9********,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乌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20000********,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等12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金某某、臧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以帮被告人宋某某出气为由,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碾某甲相约斗殴,并召集被告人罗某某、宋某某等人。后被告人碾某甲召集被告人阿某某、贝某某、碾某乙、曲某某、了某某、马某某、邛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现场,与前来寻找被告人碾某甲的金某某等人在梅城镇十字街口相遇,双方相互殴斗,造成多人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臧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金某某、碾某甲、宋某某、碾某乙、阿某某、了某某、贝某某、曲某某、碾某乙、马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任某某、韦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碾某甲、宋某某、碾某乙、阿某某、了某某、贝某某、曲某某、马某某、罗某某及同案犯邛某某、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损伤检验结果告知单;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碾某甲、宋某某、碾某乙、阿某某、了某某、贝某某、曲某某、马某某、罗某某出于私仇成帮结伙进行打架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碾某甲、宋某某、碾某乙、阿某某、了某某、贝某某、曲某某、马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 子 珺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碾某甲、宋某某、碾某乙、阿某某、了某某、贝某某、曲別晓军、了某某、碾某乙、马某某、罗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七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鉴定人名单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