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7********,汉族,专科文化,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巷**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5********,满族,中专文化,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04年7月因敲诈勒索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经预谋,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5月27日、5月31日、6月2日、6月5日,趁夜间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北京**汽车有限公司零件存放区内,盗窃安全气囊、全景泊车控制器等汽车零部件后予以变卖。经鉴定,被盗汽车零部件总价值人民币23763.39元。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被查获后,其家属赔偿了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损失共3257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