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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房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房某甲,曾用名房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因犯有寻衅滋事行为,于2007年2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滨江区**大厦**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9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贾某某、周某某、樊某某等人通过劳务公司介绍,由**机电劳务派遣项目实际合伙人被告人房某甲、项目富阳区负责人被告人金某某安排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工作,且与被告人金某某等人签订承诺书。贾某某、周某某、樊某某工作数日后,因故被杭州**机电有限公司开除。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房某甲、金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宾馆**房间内,要求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筹钱归还损失。期间,因被害人贾某某无力支付损失,被告人房某甲、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为迫使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筹钱赔偿,先后对被害人贾某某实施拳打脚踢、逼迫下跪、灌水等行为。同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房某甲、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宾馆**房间内,要求被害人周某某、樊某某等人筹钱支付损失,并对被害人周某某、樊某某等人进行言语威胁,不让离开房间。直至被害人樊某某委托他人报警,于2019年11月29日晚23时许,被害人贾某某、周某某、樊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其中被害人贾某某累计被非法拘禁60余小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求职承诺书、离职人员名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住宿凭证、酒店人像轨迹信息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周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甲、金某某、陈某某、

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监控截图及说明,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目无国法,采用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房某甲、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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