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81********,朝鲜族,初中文化,现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3********,朝鲜族,初中文化,现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珲春市**村**组,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室。因吸毒,于2020年3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朴某某、金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酒后至威海市环翠区区阳光大厦楼下****店就餐,因琐事与邻桌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发生言语冲突,朴某某使用拳脚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金某某上前与郑某某相互厮打,双方至店外后,朴某某、金某某继续使用拳脚殴打郑某某、张某某头部、面部,金某某又从车内取出短柄雨伞对被害人殴打,朴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后二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2020年4月13日,朴某某、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部所受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面部所受损伤致左侧上颌窦前壁及内侧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右眼部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郑某某鼻部所受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口腔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朴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三份;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三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晓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室;被告人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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