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刑诉〔2017〕3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社区**村**号,住巢湖市**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社区**村**号,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3********,汉族,大专文化,合肥市**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室,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实际执行期限:2017年3月1日至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1日23时许,在巢湖市浪漫假日饭店门口,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故与被害人颜某乙、颜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与金某某等人遂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颜某乙、颜某丙。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颜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颜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11月11日、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钱某某、金某某先后至巢湖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巢湖市56789网吧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甲、周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丙、颜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钱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钱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罗津津
2017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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