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都佬”,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无固定住所。2017年8月4日因盗窃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9日因盗窃被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4日因盗窃、吸毒被珠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2月11日因违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擅自离开住所被珠山分局行政警告处罚;2020年3月8日因吸毒被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程卫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教师公寓***号,捕前居住地为本市珠山区**小区**栋****室。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1月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9月27日因吸毒被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昌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6月29日因吸毒被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苏宁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街**弄**号。
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卫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卫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程卫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6月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程卫华在本市珠山区**广场**期**楼一民宿店开好***房间,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后二人已被行政处罚)前往该房间,由程卫华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四人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
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程卫华在该民宿开好***房间,一边联系购买毒品,一边联系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前往该房间,尚未买到毒品的四人在该房间被侦查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四人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两次向吸毒人员武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1、2020年6月10日17时许,武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微信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金某某同意,双方约定在本市昌江区****民宿店附近交易。见面后,金某某将一小包用卫生纸包裹的透明自封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武某某,武某某通过微信面对面红包支付200元毒资后将毒品全部吸食;
2、2020年6月14日14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用1507980****手机号拨打被告人李某某176792****手机号,要求购买300元毒品。随后李某某微信联系金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金某某同意,双方约定在本市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米堡宝店附近交易。途中,李某某微信收取张某某支付的300元毒资。到达后,金某某将一小包用卫生纸包裹的透明自封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现金200元。随后李某某将购得的毒品藏于本市珠山区梨树园小学附近的一栋楼房楼道中的电线盒内,并通过微信、定位的方式通知张某某取毒。张某某拿到冰毒后联系李某某,二人一起全部吸食;
3、2020年6月16日上午,武某某微信联系金某某,要求购买200元毒品,随后微信转账500元(含300元欠款)给金某某,金某某让其等待消息。13时许,武某某再次联系金某某,金某某让其到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对面米堡宝店路口等待交易,武某某驱车前往。与此同时,金某某在**广场民宿店被抓获,等待数小时未果的武某某回家。6月17日13时许,已支付毒资未拿到毒品的武某某屡次拨打金某某电话,金某某配合侦查人员在新跃广场附近抓获武某某。
6月17日,再次找金某某购买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场民宿店附近被抓获,并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给张某某赚取100元差价的犯罪事实。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程卫华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养吸。金某某三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李某某一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卫华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因吸毒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大部分贩毒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贩毒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卫华有多次前科、行政处罚劣迹,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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