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1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8日夜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地铁站附近,盗窃被害人董某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盗窃他人“豪野牌”电动车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
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夜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地铁站附近盗窃天能牌电瓶4组,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50元。
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车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至16日凌晨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桥附近,盗窃天能牌电瓶2组零2块,后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地铁站附近盗窃被害人裴某某“饿了么”保温箱一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元。
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或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住处候审,电话1333313****,保证人李某某,电话1881314****;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761151****,保证人董某乙,电话1820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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