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号,住巢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在巢湖市“南门菜炒饭”就餐时偶遇被害人王某乙,后双方发生口角冲突,金某某、王某甲遂伙同“小北”(身份不详)、“小逸”(身份不详)遂持砍刀追逐、拦截王某乙,并对其实施殴打。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巢湖市人民路步行街简约宾馆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巢湖市天湖商城工人文化宫边巷内的“清水居网吧”被该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设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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