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一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绰号“老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以被告人祝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祝某某、韩某某三人系同事关系。2019年8、9月间,三被告人在一起聊天时,谈到用“电猫”捕猎动物。被告人祝某某在网上购买了零件设备,由被告人金某某组装成“电猫”。被告人金某某自己也配置了“电猫”。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祝某某用这两台“电猫”和布设铁夹进行狩猎,被告人韩某某参与了“电猫”布线、搭线和收取猎物。三被告人在浮梁县浮梁镇教场村、新平村、南城村等地多次进行了非法狩猎:
1、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浮梁县浮梁镇新平村“大垅里”田畈,用“电猫”先后非法猎取竹鸡2只、猫头鹰1只。该竹鸡、猫头鹰被三被告人等人食用。
2、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金某某、祝某某、韩某某在浮梁县浮梁镇南城村凤凰嘴“闵家坞”茶山、教场村“杨梅山”东山场、茶培村樟树坑水电站边“程家坞”山场,数次用“电猫”进行非法捕猎,但均未捕获到猎物。
3、201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祝某某在浮梁县浮梁镇茶培村“引坑坞”山场,通过布设铁夹非法捕猎,二被告人猎取野兔1只,几天后被告人祝某某又单独猎取野兔1只。该野兔被二被告人等人食用。
4、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祝某某在浮梁县浮梁镇教场村“杨梅山”东山场,通过布设铁夹非法猎取豪猪1只,该豪猪被出售。
5、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金某某、祝某某、韩某某在浮梁县浮梁镇教场村“杨梅山”西山场,用“电猫”先后非法猎取野兔4只、白面1只、黄麂1只。该野兔、白面、黄麂被三被告人等人食用或出售。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和韩某某再次来到该山场给“电猫”搭完线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野兔、白面、竹鸡、黄麂、豪猪分别为华南兔、果子狸、灰胸竹鸡、小麂、豪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猫头鹰为长耳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级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升压器机头3个、铁丝1捆、铁夹3个、绝缘线1捆;2、书证: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万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祝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光盘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金某某表示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狩猎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且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多次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多次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向虹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盘1份。
3.涉案物品升压器机头3个、铁丝1捆、铁夹3个、绝缘线1捆现暂扣于浮梁县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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