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24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4111,汉族,高中文化,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室。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秦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0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仁月岛烧烤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金某某持剪刀与被告人秦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右尺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鼻部损伤评定轻微伤;肩背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金某某、秦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被告人金某某、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金鑫,男,1985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85090624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9-1号楼2单元402号。
被告人秦宇,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8908074111,汉族,高中文化,住抚顺市顺城区乾安街6-4号楼3单元201室。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鑫、秦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鑫、秦宇于2018年9月26日0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仁月岛烧烤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哲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金鑫持剪刀与被告人秦宇将被害人陈哲打伤,经法医鉴定:陈哲右尺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鼻部损伤评定轻微伤;肩背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金鑫、秦宇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晶、李京翠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鑫、秦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被告人金鑫、秦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丽娜
代理检察员:姜毓昆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鑫、秦宇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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