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64********,汉族,小学肄业,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焦作市**区**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4********,汉族,文盲,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住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路过焦作市山阳区亿祥亲亲里工地东门时,被告人胡某某发现在工地东门北侧五米处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台铃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随后告知被告人金某某,后被告人金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焦作市人民路与山阳路交叉口东北角人行道上后返回工地。当天18时许,被告人金吗、胡某某商量,将盗窃的电动车骑至焦作市山阳区**村金某某家中。后被告人金某某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车与胡某某一起骑至**村口,二人分开。金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骑至自己家中,胡某某将被盗电动车中的八盒红塔山烟拿走。该电动车系被害人2020年3月21日以3500元购买。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浮光宝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乔 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区**村;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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