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舒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黄缘龟、赫曼陆龟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非法收购、出售,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底,被告人金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以5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黄缘龟1只。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金某某以88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赫曼陆龟2只。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拍堂APP从他人处以396元的价格购得黄缘龟1只。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闲鱼网上以2000元价格出售黄缘龟2只,并于同年5月11日与他人协商以1800元成交,后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酒店附近现场交付黄缘龟时被民警查获。
(二)被告人舒某某在明知黄缘龟、赫曼陆龟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后用于个人饲养观赏,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7月份,被告人舒某某从他人处以718元价格购得黄缘龟1只。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舒某某从他人处以2000元价格购得黄缘龟2只。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舒某某从他人处以700元价格购得赫曼陆龟2只,后其于2019年4月份将该2只赫曼陆龟赠与被告人金某某饲养。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舒某某从他人处以700元价格购得黄缘龟2只。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舒某某从他人处以3000元价格购得黄缘龟2只。
经鉴定,涉案黄缘龟、赫曼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扣的9只黄缘龟、4只赫曼陆龟移交给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金某某、舒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微信、支付宝、闲鱼等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舒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舒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881491****、1375871****)、舒某某(联系电话1885770****、1885770****)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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