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0417,**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嫌疑,于2019年4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0417,**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嫌疑,于2019年4月1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0412,**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嫌疑,于2019年4月1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赵某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从事肉鸡养殖,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将三人及同村村民郭某某承包的耕地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四栋鸡舍和一栋彩板管理房,并铺设水泥地面。经鉴定,该用地地表被水泥固化,固化面积10.63亩(7090.37平方米), 耕作层已被破坏,无法耕种。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合伙协议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先照后证办理告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村委员会证明、承诺书、二等地分配表、台安县**肉禽饲养专业合作社肉鸡委托饲养回收合同及附件、**养殖场现场照片、处罚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副本、地类证明、规划情况说明、地类情况说明及电子坐标、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镇**村**养殖场破坏耕地的说明、台安**养殖场勘测定界图、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孔某某、郭某某、董某某、郭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赵某某的供述;
4.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台安县**镇**村耕地破坏的鉴定意见》及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勘测定界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军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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