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8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号楼**单元**室,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在座落于本市南开区南开**马路**五层的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将其个人QQ邮箱内于2016年11月自他人处获取的含有公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学历、配偶信息、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信贷交易信息的343条公民个人征信信息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毕某某,供开展电话营销使用。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将其自他人处收集的含有公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的20273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手机微信非法提供给其弟陈某乙,供开展电话营销使用。

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电子邮件截图、微信收藏截图、公民个人信息文件截图,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陈某乙、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静

检察官助理:王西发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