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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陈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大道**号**村**苑**座**房,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大道**********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金某某使用“雷某某”的虚假身份材料陆续承租了佛山市南海区****号、**新区**号、****号等3个仓库,用于存放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回来的假冒“BMW”(宝马)、“VW AG”“VOLKSWAGEN”(大众)等汽车品牌注册商品的机油滤清器,主要由陈某甲负责销售。2020年6月17日,民警在上述3个地点共起获假冒大众“VW AG”“VOLKSWAGEN”注册商标的汽车油液滤清器9512个、标签34365个、包装盒2589个;起获假冒宝马“BMW”注册商标机油滤清器5799个、标签41150个、包装盒3176个。

经鉴定,其中假冒宝马“BMW”注册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799个价值人民币1040573元。其余假冒大众“VW AG”“VOLKSWAGEN”注册商标的油液滤清器9512个暂无法鉴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大道**号**村**苑**座**房,联系电话:1560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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