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18年9月2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04月17日因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明知莫某某(已判决)召集赌客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仍将其本人位于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的住宅提供给莫某某开设赌场20余场,并从中获利4000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莫某某召集赌客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仍在莫某某组织他人赌博期间帮助其望风至少16次,并从中获利1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退赃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魏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帅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魏某某,同案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检查照片、扣押照片、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魏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场所和望风帮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魏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金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如砉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58*******。
2.检察卷1册、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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