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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号。2012年1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号。2010年4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6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16年10月1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五百元;2018年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2015年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雷某甲、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温岭市大溪镇云雾山庄等地开设以“两张”形式的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帮忙抽头,雇佣被告人雷某甲及罗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接送赌博人员,雇佣被告人蒋某某为赌场望风。赌场开设期间,抽头获利共计12500余元。

2019年11月13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大溪镇方山云雾山庄抓获被告人雷某甲;2019年11月14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大溪镇后瓦屿村蒋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蒋某某;2019年12月4日,襄阳铁路公安处恩施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恩施火车站口抓获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12月19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中路抓获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雷某甲、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雷某甲、蒋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雷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雷某甲、蒋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雷某甲、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雷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雷某甲、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乙、蒋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雷某甲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肆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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