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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黄某甲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兰溪市********。2015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和张某某、佘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严某某家处,经与严某某事先商量决定,让严某某当托一起参与张三元、金某某佘某某郑某某等人设计的赌局,赌资由张某某、金某某佘某某郑某某等人负责提供,事后可以分得好处。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张三元、佘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使用换骰子的方式实施诈赌,该场赌局设在兰溪洪某某家中,赌局庄家为陈某甲周某某,对家为佘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人,是以掷六颗骰子的形式赌博。赌局结束后,被告人金某某分得了3000元好处费。该场赌局共诈骗陈某甲周某某等人2万余元

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伙同张某某、佘某某郑某某等人使用换骰子的方式实施诈赌,该场赌局设在兰溪市省道路金某某所开面馆后面的厂房内,赌局庄家为陈某甲,对家为张某某、金某某黄某甲等人,是以掷六颗骰子的形式赌博。赌局结束后,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分得了1100元好处费。该场赌局共诈骗陈某甲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袁某某陈某丙叶某某凌某某洪某某、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黄某丙施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张某某、佘某某郑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侦查试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演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检察官助理:丁博凡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8****32;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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