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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串通投标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在参加景德镇市**土石方平整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为增大中标几率,有偿借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设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设集团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双方约定,被告人金某某向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支付投标费用,投标报价由金某某确定,中标后工程实际由金某某承建,中标公司按照项目总金额一定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之后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其朋友账户向**建设集团公司、江西**建设公司、江西**建设集团公司各转账2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2015年12月23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金额为38088563.66元,中标后,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人金某某承建。该工程后因政府变更施工方案,实际工程量为6442885.34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传唤主动投案。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向景德镇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结算审核报告、调查报告、户籍信息等;2、证人谢某某、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金额为38088563.66元,结算审定金额为6442885.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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