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小区,欲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丰田小汽车。2019年1月17日,二被告人找他人配车钥匙将车锁打开。2019年1月18日,二被告人更换该车车牌后,将被害人的丰田小汽车盗窃。被告人金某某将该车销赃,获利42000元。经鉴定,涉案被盗车辆价值83520元。2019年2月23日,民警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南下朱**区**栋**房抓获被告人金某某。2019年3月4日,民警到周某某住址准备抓捕周某某,但周某某不在该地,民警劝周某某父母规劝周某某自首,当日00时30分许,周某某自行回到浙江省金华市今东区**村镇**村**路**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记录、飞机航班查询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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