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南阳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08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7时24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R*****号小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区**镇**村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前,与自南向北行驶进入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及定动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金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甲、孟某某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刘雅兴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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