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组,现住址:成都市**区**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 月20日经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杨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殁年74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09时24分许,金某某驾驶与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不一致、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路有彭镇往双流城区方向行驶至双流区双楠大道与交通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双流区交通路路外人行横道内由彭镇往双流城区方向步行的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经120急救医务人员确认当场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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